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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蔡建国建议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失职追责
2017-03-10 14:55 |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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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蔡建国递交提案,认为部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出现泛化倾向,因此建议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制度。  蔡建国委员递交提案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同时,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刚刚过去的2016年,多地发生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等通过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效果。但同时应当看到,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倾向,概括起来就是责任追究有泛化的倾向。  提案举例称,2012年山东一家企业生产车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王某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对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电路安全等隐患,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刘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来是‘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似乎变成了‘一厂出事故、监管受惊吓,一次被问责、全国都害怕’。”蔡建国委员说。  提案认为,执法部门的监管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如果追责泛化的倾向不加遏制、进一步蔓延,可能造成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如同坐在火山口、人人自危,或者无心再做安全监管工作,或者把主要精力放在应对责任追究上。  因此,提案建议尽快建立安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体系。“首先是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人员职责。”提案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出台相关规范,将安全监管人员尽职情形具体化、可视化,即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安全监管人员已经完全履行了职责,不用担心被追责。同时,建议监察部门明确行政追责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安全领域失职渎职罪的界定有一个科学、合理、明确、具体的解释,让安全监管人员心中有底。  提案同时建议,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瞒报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应急处置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的;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应处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处罚,加强行政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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