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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跌落 法院判损害责任三方各担
2017-03-21 12:09 | 上海法治报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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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小邓在安装阳光板的过程中,不幸从4米高的棚顶跌落摔成重伤,由于就赔偿事宜始终与工程所涉两家公司协商不成,小邓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确定两家公司各承担30%的责任,小邓自担40%的责任。
  2014年11月初,小邓接到易可公司老板的电话,让其至泛成公司承包的青春路驾校内的建筑装修装饰项目工地上铺盖阳光板。同月6日,小邓在铺盖阳光板时不慎从距离地面4米多的棚顶跌落,身体多处重伤。经鉴定,小邓所受肢体伤害构成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因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将易可公司及泛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包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7万余元。
  庭审中,泛成公司认为,其虽承包该工程项目,但其中彩钢板和阳光板安装项目发包给易可公司,因此自己公司在发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易可公司则认为,泛成公司承包的项目,其中包括了安装彩钢板与阳光板项目,在本次项目中,易可公司仅承揽了安装彩钢板工程,阳光板由其他厂家负责安装。后因安装阳光板的厂家临时有事,无法完工,出于帮忙性质,其公司才帮忙联系小邓等人至施工现场进行安装。因此,其公司与小邓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但小邓与泛成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另外,小邓在施工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从高空跌落,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泛成公司与易可公司之间就涉案阳光板安装工程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小邓与易可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泛成公司作为定作人,将涉案阳光板安装施工项目交予易可公司完成,但易可公司的经营范围未涉及安装阳光板业务; 且泛成公司在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对于小邓缺乏安全措施的高空施工行为未作合理提醒,因此泛成公司在指示、选任方面存在过失。易可公司又将该项目转交小邓完成,小邓作为实际承揽人,既缺乏基本的施工安全意识,又无证据表明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易可公司在选任方面亦有过失。最终,法院综合整个案情,确定泛成公司承担30%的责任,易可公司承担30%的责任,小邓自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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