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月9日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十类失信行为之一的,将面临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惩戒。
这十类失信行为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
联合惩戒内容包括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暂停企业债券和股票发行,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