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现场受伤的顾师傅将雇主告至法院,要求雇主赔偿其损失12万余元。日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于事发时未戴安全帽,顾师傅对自己的受伤也要负责任,法院判决雇主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顾师傅获赔5.1万余元。
2015年9月,个体老板周某雇佣无瓦工资质的顾师傅从事修理门墩劳务。同年9月20日,因门墩上面的两侧部分已经裂缝,需要换瓦并重新砌建,顾师傅站在周某租来的脚手架1.2米部位,向门墩顶部3.5米高处取旧瓦,并将旧瓦递给站在地面的其他人员。顾师傅开始取旧瓦的时候头上的安全帽掉落在地,当时他感觉佩戴安全帽取瓦、递瓦比较费事,就没有继续戴安全帽,而是将安全帽递给站在地面的其他人员。取到第7、8块旧瓦的时候,由于年久失修,门墩上面的瓦和墙倒下来砸在原告的头上,原告跌倒在地,并受伤。后原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额叶脑挫裂伤伴血肿,右额叶、左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枕骨骨折等伤,2016年4月,顾某再次入院治疗。顾某为治疗共花费7万余元。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顾师傅为周某提供劳务,从事劳务过程中,周某应为顾师傅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周某未对顾师傅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导致无瓦工资质证书的原告从事相关瓦工劳务,且在门墩上面的两侧部分已经裂缝、具备一定的危险性的情况下,在顾师傅取下安全帽作业后未及时在现场进行制止,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顾师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顾师傅未取得瓦工资质证书即从事瓦工劳务,对已部分开裂门墩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且在安全帽掉落后因嫌麻烦未及时佩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周某、顾师傅各应承担的责任为60%、40%。法院在查明各项损失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