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请问为什么要在每年的12月第一周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开展宣传周的目的是什么?
李兆前:自2014年12月1日起,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这是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在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非常突出。一些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罔顾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不愿投资安全生产设施,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监管执法缺失、执法宽松软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不同程度存在,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每一起损失惨重、影响恶劣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几乎都存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责任缺失的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在安全监管体制、安全生产责任、隐患排查治理、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但是,这些规定在实施三年以后,仍然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一些企业和监管机构甚至对这些修改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不知道、不理解、不执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新的安全生产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要求落到实处,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安全生产实践,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2017年起,在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至7日)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通过宣传周,强化安全生产法普法宣传效果,使每一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都能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精通安全生产法的每一项内容,熟悉和了解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依据,从而推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通过宣传周,使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通过宣传周,使广大从业人员知晓自身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已经公布实施三年了,这期间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进展成效如何?
李兆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及时清理、制定和修订配套部门规章。一是完成了63部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形成了清理意见,以第77号至81号总局令的形式公布,废止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6部规章,修改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31部规章。二是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制定工作。三是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十三五”立法规划》和《安全生产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加强法规标准体系顶层设计,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安全生产立法和标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四是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力度,对于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防范安全生产事故起到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组织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的后续处理工作,废止了117项不符合改革精神的现行标准和立项计划。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涵盖煤矿及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多个行业(领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其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执法依据主要有3部法律、12部行政法规、100余部地方性法规规章、58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和1500多项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及时清理、制定和修订配套部门规章、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为贯彻落实新的安全生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记者:请问自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执法力度年年加大,我们对提高执法的规范性是否有了明确的方向?
李兆前:正如你所说的,三年以来,监管执法的力度越来越大,执法也越来越规范。但是,从各个方面反映出的问题看,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执法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包括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二是完善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研究出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督促各地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突出监管重点,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三是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理顺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管检查的关系,将随机抽查纳入执法计划,实施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作出了许多补充完善,如加大了处罚的力度等,现在有何成效?
李兆前:为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切实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效果十分明显。
据统计,2016年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201.2万家、431.9万次;对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现场执法114.2万家,覆盖率83.4%。共实施行政处罚10.5万次,罚款金额20.5亿元,其中监督监察罚款8.9亿元、事故罚款11.4亿元。据快报统计,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共开展监督监察422.5万次,同比上升12.1%;实施各类行政处罚11.7万次,同比上升42.6%;罚款金额27.5亿元,同比上升69.9%。其中,监督监察罚款15.7亿元,同比上升114.2%;事故罚款11.8亿元,同比上升31.1%。通过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事故预防,真正使守法企业得到保护、减轻负担,使违法企业和隐患多的企业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与加大监管执法和事故前行政处罚力度相对应,据快报统计,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43742起,死亡32031人,同比分别减少16065起、8295人,分别下降26.9%、20.6%。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了三年,是否有哪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在这方面有什么措施吗?
李兆前: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对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奋斗目标和具体举措等作出了全面部署。为了把这些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有必要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监督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序列,逐步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完善事故调查工作机制,实行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实施应急处置评估。二是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明确国家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三是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四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明确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要求和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矿山等8个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规范社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记者: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最终将要取得什么样的成效?
李兆前:希望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使广大的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尊法、知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安全生产法的浓厚氛围,确保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但是,我们不能指望每年经过一周时间就能收到这个效果,也不能仅仅依赖宣传教育来使法治精神得到彰显。在宣传教育的同时,必须强化执法。法治不彰,法之不行。严格执法是确保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的重要保障。每一次执法,可以说都是一次促进法律法规落实的过程。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生产经营单位得到贯彻落实。要严肃问责。既要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处罚,也要对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管者追究责任。
我们希望,通过采取宣传周、严格执法、严厉问责等手段,多措并举,推进依法治安和安全生产事业再上新台阶,努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法治保障,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