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和30日,韩国首尔分别发生两起工程事故,共造成5名中国工人遇难和1名中国工人重伤。
近年来,中国海外劳工屡屡魂断他乡,英国莫克姆湾中国拾贝人惨死,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遇袭身亡,非法淘金客梦断加纳……目前有662万中国人通过合法途径打洋工,而“黑劳工”更不计其数。他们奔着挣钱的单纯目的而去,却遭遇“保命难、维权难”的困境。
事件
近60万中国人在韩打工 伤亡时有发生
“为什么又是中国人?”傍花大桥事故新闻一出,即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表达对中国海外劳工的同情与喟叹。
中国劳务人员在韩伤亡的情况其实时有发生,但近期发生的两起事故都属于首尔的市政工程,所以影响较大。
韩国移民同胞开发研究院院长郭在硕表示,近期事故中中国人伤亡多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点:其一,劳工数量多。50万至60万中国劳工占了韩国外籍劳工的大部分。
其二,很多人从事危险工种。大部分中国劳工只能找韩国人不愿意干的苦累脏险工作。这些工作一般不需要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历以及外语技能。
在韩国,建筑工人属于最为辛苦的工种之一,但收入也相对要高一些。扣除房租、吃饭等日常必要的开销,一个建筑工人每月能攒下200万韩元,相当于近1.2万元人民币。为了挣钱,即便苦累脏,很多中国人还是愿意背井离乡打洋工。
深度
662万人合法海外淘金 “黑劳工”难以计数
记者从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了解到,截至2012年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639万人。2013年上半年达22.6万人,总计近662万人。
以上是通过合法途径输出的劳工数目,而通过蛇头、黑中介等方式出去的“黑劳工”难以计数。就是这样一个庞大群体,却似乎成了被遗忘的“隐形人”。
生命尊严难保 被指“待遇比狗差”
每个中国海外劳工都有一大盆苦水,最严重的问题是人身伤害和意外危险。如在日本、韩国,当地部分企业利用“研修生制度”引进变相非法外劳,并施行残酷压榨和役使。
在俄罗斯,中国外劳常常成为当地光头党的袭击目标,甚至遭到警方的歧视性待遇。2011年曾有俄罗斯媒体称,中国劳工的待遇“比狗还差”。当地一位工人上传一段视频显示,曾有一群中国工人在工地遭到保安殴打,打人者不但拳脚相加,还使用了警棍。
在非洲,中国外劳有时面临绑架和战火威胁。在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中国石油工人多次被绑架;在非洲中、东部矿区,“提心吊胆”是中国劳工的普遍情绪。
究其原因,中国产品和劳工对当地就业市场形成冲击,引起所在国社会不满,这种不满一旦被种族主义者挑唆、激发,就可能酿成暴力冲突。
而在民族冲突激烈的“非常地区”,许多跨国公司宁可放弃项目也不愿冒险,而中国一些企业却不顾一切地“人弃我取”,罔顾中国劳工的人身安全。
权益保护真空 收入福利听天命
海外打工者有着最单纯的目的:挣钱。但境外雇主故意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中介或劳务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向外劳收取“保证金”,金额从两三万人民币,一路水涨船高到近10万元人民币。为防这些劳工出国后“不服管”,中介和劳务公司或事先收费,或强行从工资中代扣。如此一来,一旦海外雇主欠薪,中介、劳务公司毫无损失,外劳却损失巨大。
工作的艰苦并不令他们惧怕,最令他们困扰的是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最低工资、医疗、休假、福利等方面,全凭雇主的“良心”。一旦发生疾病、工伤等情况,或遭遇劳资纠纷,海外务工者,尤其是“黑劳工”往往处于非常无助的境地。
观点
海外雇主劳务公司都可被追责
中国劳工在海外的人身安全、劳动权益如何保障?记者采访了劳动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凌云。
她表示,近年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越来越多,劳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随之增长,2012年国家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劳工权益受到侵害时“谁负责、负何责”规定得十分清楚。
就劳工权益的保护而言,国外雇主和劳工的合同里会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合同后有没有经济补偿等问题,“如果出现事故,劳工理所应当找有劳动关系的国外雇主。”
如果国外雇主拒不赔偿,或者劳工穷尽法律手段,依旧不足以补偿损失,可以找国内对外劳务合作公司进行索赔。
两者都拒绝赔偿的情况下,《条例》特别设立了备用金制度,由国内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公司交金,一旦双方都推诿,符合条件的劳工即可获得备用金。
她指出,政府也应形成制度性的应急预案,不能一事一议。
而对于“黑劳工”,她认为法律不允许以探亲、旅游、学习的名义境外打工,该群体本身没有合法身份,法律无法覆盖他们。
中国劳工难享同工同酬
近来,一些欧洲国家为了提振就业率,提出“无论国籍,只要提供同等价值的劳动,就应该拿同等报酬”的口号,但李教授表示,该口号并不会惠及中国劳工。
“欧洲一体化程度比较高,对他们来说,在一个国家出生长大,随后到另一个国家工作,是非常自然的一件事。此外,欧洲在社会保障上建立了协调机制,使得人们在改变自己工作地的时候,社会保障的标准不会因此降低。但中国劳工享受同等制度显然不可能———对方之所以将这些岗位提供给中国人,恰恰就是因为中国人可以用比较低的成本做出可观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