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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能否抵作高温费
2016-08-03 15:36 |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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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台风“妮妲”外围影响,虞城从前晚起刮起东南风,连续近10天的持续超高温终于开始有所缓解,常熟市气象台昨天午间预报的日最高温度为34℃-35℃。虽然比上周连续的39℃最高温下降不少,但对于许多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仍是叫苦不迭。昨天,就有一位来常熟务工者受其工友委托,来电咨询有关“高温津贴”发放的事:像我们外来打工者能不能享受到这笔高温费?另外,“单位里上月初发的沐浴露、毛巾,以及水果等劳保用品,能否抵作高温费?”

  高温费离他们却很远

  热线那头,外来务工者张师傅急切地说明,他们一帮人工作的环境虽然不在户外,但是高达6米,用彩钢板搭成的切割车间内,除了顶部的一排窗户自然通风外,根本没有降温设备,上周有工友用温度计量过,下午2点多的时候,即便机器不开动,车间内温度也将近有45℃,来常熟三年,还是第一次听说高温费,而且还“是一连发四个月。可是当我们去问会计时,得到的答复是,老板说都已折换成劳保、降温用品发给我们了。”随后,记者根据张师傅提供的电话号码,试着联系了这家位于常熟辛庄镇的私营金属加工企业老板,当得知记者是为了高温津贴发放的事而来时,这位老板在电话那头表示,周围很多私营企业都是从来不发放高温费的,像他这样能给员工发水果、发劳保用品的已经算是很不错了。

  离高温最近,高温费却离得很远。昨天下午,记者也走访了部分坚持在高温工作的劳动者。下午一点,户外温度显示为35℃,在北三环高架下的某处即将完工的工地,七八位工人头戴安全帽,正在拆除一间板房。当记者上前询问是否有高温津贴时,其中一位年纪大一点的工人表示,他们是做小工的,工钱都是按天结算的,“高温费?问谁拿去!”而在不远处的明日星城社区,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小孙正骑着电瓶三轮车挨家挨户收发快件,他表示,虽然知道高温津贴,但从来没有拿到过,“我们公司收入基本都是计件制的,前个礼拜,公司给每人发了200块钱的水果券,这可能就算是一点防暑降温费了吧。”

  高温津贴需足额发放

  记者从常熟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夏季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在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人丹等)。需组织职工露天作业的,应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高温天气的中午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而防暑降温用品及其他劳保用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高温期间,用人单位还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而对存在于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中的高温费发放执行不力现象,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唐曦律师建议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早在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就出台相关处罚规定。即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唐律师表示,具体的高温费发放,职工可与企业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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