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从事风钻等工作,是某石料公司职工。3年前,他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检查,得出“尘肺I期”的初步诊断。随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认为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1年后复查,并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年后,小刘再次到医院复查,诊断结论仍然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去年年底,小刘将石料公司告到了法院。小刘认为,虽然他只是疑似职业病病人,但依法也应享受职业病待遇,单位应支付其工资和医疗费。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刘医疗费及工资2万多元。
评析: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足以判断小刘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因此,石料公司应支付小刘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