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津贴,你享受过吗?关注低温环境下的劳动保护
2016-11-09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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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温津贴逐渐惠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不同,低温津贴却很少被用人单位和社会舆论提起,许多劳动者的低温保护状况就像冬天一样“冷”。有环卫工人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低温津贴这样的规定,也不知啥温度叫低温。一些气象学专家也表示,未听说有关低温保护的气候标准。
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同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第六十二条也规定,相关用工单位应当“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些条款无疑也涉及了在低温环境下的劳动保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称,对于低温津贴,监管部门只能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和引导,鼓励企业在极寒的恶劣天气向一线、艰苦岗位的职工发放津贴补助,但具体补助金额由企业自主确定,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政策。实际上,目前我国各省份在发放低温津贴方面,出台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低温补贴虽有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具体是在什么温度发放,发放金额是多少,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成为了“纸面上的权利”。
显然,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低温天气下应该具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这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的体现。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一些特殊岗位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劳动保护的立法体系,并制定各种详细的专门规定,显然是非常必要的。(《法制日报》)这说明对“低温津贴”的发放和“高温津贴”的发放一样,是有章可循的,但是现实中为何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呢?主要原因就在于低温津贴虽然有国家规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所以当务之急是应该由国家在法律层面给予规定与完善。(《农民日报》)
2015年11月,由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低温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组织低温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职工。年龄在50岁以上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胃肠功能障碍等疾病的人员,不宜从事低温作业。应对低温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在韩国,虽然冬季的温度不会特别低,甚至比中国北方还要高一些,但是为了保障安全,韩国基本不会进行冬季室外作业。德国于1996年就出台了专门的劳动保护法,根据该法,雇主是有义务在危险工作或是极端条件下的工作中为从业者提供额外的保护,除此之外雇员可得到相应的津贴。这些危险工作包括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气候的等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