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于2016年6月7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