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低温下的劳动权益保护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各地不仅要明确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与标准,更应通过法律的制定,为劳动者提供更为细化全面的低温保护、危险防范措施。
近期,全国各地大幅降温,那些暴露在低温环境中的劳动者可能不知道,自己还有一项权益——低温津贴。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个别省份也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实际中,这项福利仍只是“纸上权利”,并未落到实处。
较之高温津贴,低温津贴更加鲜为人知。严格说来,高温津贴与低温津贴都是劳动者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根据2004年3月1日实施的、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
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为了保护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劳动者权益。
遗憾的是,这些津贴均未得到普遍落实。高温津贴未能照进现实,更多在于监管的缺失,现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各省份制定的规章,没有得到全面执行,使得不少用人单位产生了法不责众心理,并演绎成“习惯性违法”。近年来,随着媒体一轮又一轮的呼吁,各界已较为普遍地认可高温津贴的法定存在,劳动者也愈发意识到自己有权要求单位给付高温津贴。同时,由于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与标准相对明确,劳动者只要结合当地公开的气象数据,就能判断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相关津贴,进而依法主张相关津贴。可以说,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苏醒及执法的跟进,高温津贴的最终普遍落实是可期的。
获取低温下的劳动权益保护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今之计,各地有必要结合自身情况,早立规矩、早定标准,不仅要明确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与标准,更应通过法律的制定,为劳动者提供更为细化全面的低温保护、危险防范措施。莫让劳动者权益继续在低温下裸奔。与此相对,低温津贴的落实就没这么乐观了。低温津贴目前仍处于混沌状态,多数省份没有制定实施细则,少数制定了相关标准的省份,也不够人性化,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某省份规定,高寒岗位津贴为每月230元,发放范围是:在零下25摄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含)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事实上,在这种环境下,劳动者很难在户外连续工作4小时。这种规定无疑让低温津贴成了海市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