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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对劳动者的温暖叫“低温津贴”,到底谁享受到了?
2016-11-29 13:51 |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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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 近期,全国各地大幅降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到“低温津贴”。那么,有多少劳动者真正拿到了这笔津贴呢?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低温津贴有明确要求,个别省份也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实际中,这些福利只是“纸上权利”,并未落到实处。

   国家与地方均有规定,内蒙古每月不少于230元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规章发现,在劳动法中,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2015年,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委公布了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

  明确提到低温津贴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上海、宁夏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也提到了低温津贴。上海市明确规定,低温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201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总工会出台文件,规定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其中发放高寒岗位补贴的范围是:在零下25摄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含)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份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是结合内蒙古的特点制定的,高温高寒天气的标准是根据气象资料确定的。根据规定,高寒岗位津贴应按月发放,每月230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每月230元的标准。

   多数人没听说过,在“中国冷极”连续户外工作两小时达不到发放标准

  记者在黑龙江、北京、安徽、湖北等地调查发现,一些在寒冷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并没有享受过低温津贴,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这种津贴的存在。

  十一月中旬,位于黑龙江省的中国北极漠河县最高气温已近零下20摄氏度。王秀龙是中国最北邮局--漠河县邮政局北极村支局的邮递员,已经干了10多个年头。“低温津贴?没听说过!”王秀龙说,“每年12月下旬到1月上旬,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最高气温在零下30摄氏度以下。”

  “邮递员一天在户外工作四个小时左右,最冷时户外工作温度达到零下40摄氏度,单位会发棉服等用品,但低温津贴真没有。”黑龙江省漠河县邮政局北极村支局支局长于霞说。

  那么,在那些有标准的地方情况如何?记者采访了解到,尽管标准已出台3年多,但由于种种原因,内蒙古真正发放高寒岗位津贴的情况还比较少,因为在零下25摄氏度(含)以下的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的情况并不多。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素称“中国冷极”。根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当地冬季气候条件恶劣,一线环卫工人上午、下午连续工作时间一般2个多小时,尚未达到发放津贴的标准。

  记者了解到,由于黑龙江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原人事部批准黑龙江省设立了每人每月45元标准的御寒津贴,这个津贴政策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2006年,国家开展清理规范津贴工作,黑龙江的御寒津贴停止发放。

  记者调查发现,环卫工、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一般会发放御寒衣物。北京近期最低气温已在零下10摄氏度以下,从事环卫工作3年多的王师傅表示,单位冬天会发手套、帽子和统一的服装,但是没听说过低温津贴,“还有这种好事?我们从没领到过。”

  记者拨打北京市人社局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高温津贴有规定,但对于低温津贴还没有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尽管相关部门出台过相关规定或通知,但这些规定既无强制力,也无细化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规定形同虚设。

   劳动保护需“冷热”兼顾,执行标准应细化

  与低温津贴形成鲜明对比,对于高温津贴,国家有明确规定并督促各用人单位依规发放。但低温津贴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各地鲜有出台相应规定。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极端天气日益增多,应该加强对户外艰苦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

  武汉、哈尔滨等地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对于低温津贴,国家并未出台统一明确的政策,只是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及,用人单位津贴发放无据,监管部门执法无规。

  于霞说:“我们也有发放低温津贴的愿望,可邮政公司作为国企不能随意调整工资待遇,还得上边有政策。”

  北京市人大代表、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局长禹学河在年初的北京市两会上表示,在极端严寒天气下,包括园林绿化、环卫、交警等行业的一线职工,都需要在户外坚持工作,为这些行业的职工发放低温津贴很有必要。

  黑龙江省社科院研究员赵瑞政说,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指标,超过了正常人机体所应承受的限度后,会给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需要对劳动者给予一定补贴。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长期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他认为,我国幅员辽阔,比如海南和东北,冬季气温差别很大,不太可能就低温劳动保护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或是规章制度。国家应进行低温津贴的基本制度设计,再由相关省份进行细化,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

  专家指出,应把低温津贴的温度、工作时长等因素的设定分层级具体化,以便于基层进行操作。同时对长期在低温环境中工作的群体,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免费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并将低温条件下劳动造成的疾病纳入职业病防治范畴。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盖志毅建议,对于已经制定出台的高寒岗位津贴标准,有关部门应加强调研,从促进政策落实角度对有关标准进行改进,并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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