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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民工和男工混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6-12-06 11:13 |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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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民工和男工混住

工地本应该是男人待着的地方,但因生活所迫,一些女人也选择到工地去干体力活。和男人相比,这些女人需要付出更多,吃更多苦。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女人在工地上的生活。

1993年出生的四川籍女孩易琴,别看她年龄小,其实已经是孩子妈了。易琴的丈夫在非洲打工,丈夫没在身边,把孩子托付给了公公婆婆照看,她就和父母、弟弟一起到杭州工地打工。 不干活就没有钱赚,男人女人都一样。除非遇上特别恶劣的天气,易琴每天都要早早出去干活,她一天的工作时间要超过10个小时。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前国家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4、该法对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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