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职业健康
辽宁:1年内发生两次职业病事故 单位列入“黑名单”
2016-07-18 13:09 | | 打印 | 收藏
缩小 放大
分享:

针对职业病带来的严峻挑战,辽宁近日出台《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实施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1年内发生两次职业病事故的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查、验收合格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用人单位,或1年内发生2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

据了解,辽宁省重化工业比重较大,矿山采选、原材料加工企业多,职业病危害不容小觑。据统计,全省仅接触粉尘和毒物的劳动者就超过60万人。近3年,辽宁年新增职业病例均超过千例。

意见要求,企业要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进行医学观察或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要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


首页| 关于国搜| 提供服务| 新闻中心| 法规标准|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742
技术支持:中投国搜(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ICP备15022320号-2 技术支持:中投国搜(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