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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升降机钢丝断裂致一人坠亡 女老板赔钱担刑责
2017-02-20 12:27 | 钢丝断裂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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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颍州晚报讯 因忽视安全酿成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女老板赔了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史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去年六七月份,史某某在界首市沙北某镇其经营的家电公司找人安装了升降机,用于日常运送货物。

今年1月20日15时许,任某给史某某的家电公司运送电视机。令人没想到的是,任某随货物一起乘升降机上升时,升降机顶部电机端钢丝断裂,任某坠落摔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原来,该升降机未经专业设计,无防护围栏、超载保护装置,钢丝绳松弛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4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作为家电公司的经营负责人,其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者罪名比较相近,容易混淆,但又有区别。前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则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要承担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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