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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11:07 |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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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 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2 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1.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1.4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1.5 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

2.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15m<h≤30m;h>30m。2.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2.3不存在2.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2.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m≤h≤5m

5m<h≤15m

15m<h≤30m

h>30m

A

B

作业基本要求

3.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3.1.1承包商和所在车间应按规定确定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等相关责任人。

3.1.2进行高处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和所在车间安全员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3.1.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1.4《作业证》审批部门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1.5现场负责人或车间安全员应对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3.1.6进行Ⅳ级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1.7特殊原因需要在下列状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执行Ⅳ级高处作业规定:

(a)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b)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并且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情况下。

3.1.8高处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参加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1.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3.1.10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 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 的要求等。

3.1.11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拦脚板等。架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1.12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3.1.13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3.2 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3.2.1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3.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2.3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3.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雾、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五级以上的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完善。

3.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车间取得联系,确定联系方式,控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3.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3.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必要的联络通讯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主任或安全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3.2.8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9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2.10作业人员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员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3.2.11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2.12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3 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3.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3.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3.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高处作业安全职责

执行本标准《总则》中6.4 特殊作业相关人员主要职责要求。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负责审批。

5.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审核后,由安全科审批:

(a)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b)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d)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e)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的高处作业。

5.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单位(车间)审查,报生产科、设备科、安全科审核会签,由安全副经理审批:

(a)在阵风风力为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了的悬空高处作业。

5.4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监护人,一份交安全科存档,保存期1年。

5.5“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及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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